索 引 号: | 04-24-2018-000085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黄山铺镇 | 成文日期: | 2018-04-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现金管理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二、收入现金要及时上缴财政账户,不得坐支、隐瞒、挪用、严禁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三、严格现金支出范围,现金支付业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公务结算中使用公务卡。
四、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单据或其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顶库。
五、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合法的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收付业务发生后,要及时入账。
六、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出纳提取现金时,应由会计审核盖章。
七、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八、严格落实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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