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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dtz2331108/2021-00003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道托镇 成文日期: 2021-09-01
发文字号: 道政发〔2021〕14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道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道政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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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件主动公开)


道托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规治党,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方案》(临法办发〔2021〕2号)、《中共沂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沂法办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的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合法性审查力量。根据上级要求和我镇实际情况,确定镇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一名班子成员担任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分管负责人,司法所为合法性审查具体实施机构,党政办公室做好有序衔接。

(二)确定合法性审查范围。坚持“应审尽审”,制定合法性审查目录,把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纳入重点审查范围。加强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为基层依法自治提供法治保障。

(三)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提供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做好自审,填写《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联系单》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收到送审材料后进行初审,查看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提交资料是否完整;初审时如果是合法性审查的一般事项,初审通过后应于当日移送司法所审查。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力量围绕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现象。镇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安排司法所负责人或专门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党政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就相关专业性问题召集涉及镇直机关等部门会商会审时,被召集部门应按时到岗、尽力配合,召集人可就会商会审结论制成纪要备查。

(四)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推进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标准化建设,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重大或特别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可以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提高全镇依法治理水平;合法性审查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分管领导应对自己部门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亲自过问,亲自部署,确保合法性审核的“应审尽审”,打通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要素供给。全面推进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建设,指导配强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在司法所设立合法性审查专业审查小组,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保障力度。

(三)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领公职律师证,并为其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履行工作职责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四)加强工作纪律。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外泄露工作中接触、知悉的秘密,违反规定失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情况表

2.道托镇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

3.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4.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联系单


附件1

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情况表   


姓名

职务

分管领导

高洪光

副镇长


审查人员

杨洪信

司法所长


陈淑文

镇工作人员




法律顾问

徐廷峰









附件2

道托镇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查依据

重点审查内容

认定或确定方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5.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6.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7.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

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2.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5.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行政机关合同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4.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损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6.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7.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8.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9.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保密、不可抗力等条款;

10.其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审查人员对乡镇(街道)为主体对外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审查内容栏规定的十个方面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1.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程序是否合法。

/

其他涉法事项


1.村(居)级对外经济合同、村(居)级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

2.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类事项。

/







附件3

道托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一、提起

(一)起草单位、部门拟订的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以下统称审查事项草案),应当在提请镇班子集体讨论前报送合法性审查。其中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合同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

(二)审查事项草案报送合法性审查的,起草单位、部门应填写《道托镇合法性审查联系单》,经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径送党政办公室。

二、流转

(三)党政办公室收到送审材料后,应于当日移送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文本草案;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背景(政策背景、原存在问题、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起草过程(本单位起草过程、向上请示过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过程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3)重要的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主要是未吸纳部分);

4)文件所依据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参考资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4)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5)风险评估情况及有关材料;

6)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文本草案;

2)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过程中对合同内容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法律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材料;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选定方式以及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情况材料;法律法规依据;需要重点说明的有关条款等(上述材料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应根据合同具体类型确定);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2)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3)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含业务单位、部门办理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部门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法律依据材料的有效性。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司法所应当一次性要求起草单位、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的,司法所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党政办公室。

三、审查

(四)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组织开展审查。

(五)司法所一般在收到送审材料后依据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经镇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报送单位。

(六)起草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司法所的法律审核意见和建议,对审查事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司法所。对司法所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司法所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司法所应出具书面意见。

四、反馈

(七)审查完成后,司法所应该按规定程序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八)审查事项草案通过司法所合法性审查或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起草单位、部门再次报送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请镇班子集体讨论。未报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党政办公室不得提交镇班子集体讨论。


附件4

道托镇合法性审查工作联系单


               起草部门(单位):             报送时间: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机关合同 □其它

拟提交列入

议题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所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每一报审事项分别填写一份;司法所审查意见栏可写结论性意见,具体应出具单独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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