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3-2017-000077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督查考核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督查考核制度
我镇设立专门的绩考办公室,负责对全镇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绩考办都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跟上督查考核。除在工作过程中加强调度督查外,在每项工作完成之后一周内,绩考办要牵头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的形式,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束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所有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最终考核结果报主要领导审批后随时存档。
考核结果一经认定,即不可更改,凡在考核结束后再要求更改的,加倍扣分;凡同一项工作镇检查考核未发现问题,而被上级检查扣分的,对绩考办、参与检查单位及被检查单位加倍扣分;凡绩考办组织的考核,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凡不积极配合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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