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3-2017-00009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机关干部公休假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机关干部公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休假由个人自报,并经分管领导统筹安排,不准出现因休假影响工作现象。每次公休时间不低于5天,公休期间周六、周日不计算。公休时需提前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申请,向主要领导报批后,报绩考办与人社所备案;未提前申请的,不准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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