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3-2017-00009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请销假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请销假制度
机关干部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请假,事后销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社区书记因私请假或因公出差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主要领导批准。
请假一律使用请假条,私事用事假条;公事用公差条。公差要说明公差事由与去向,绩考办将对其去向进行督查,凡某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凡请假的,必须提前将合格的请假条报绩考办登记,事后假、他人捎假均按旷工处理。凡在会场签到处或点名时才请假的,一律无效,一次罚款100元,扣个人考核分10分;罚所在单位负责人50元,扣所在单位考核分5分,并实行三级联罚。
个人事假首先抵顶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按规定扣除当日工资;病假1-2天的,须有相关病历证明;3天以上的(含3天),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医疗票据或出院小结等材料,报绩考办审核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相应的病假工资,手续不全的按事假处理;职工例行的体检不属于病假范畴;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有病需照料的按事假处理。每月考核办将请假情况进行通报。
农村支部书记因公、因私出镇的,一天需经社区书记批准;两天及以上的需经包扶领导批准。镇里召开会议请假的,必须经会议召集人与主要领导的批准。
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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