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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4-2017-00002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道托镇 成文日期: 2017-10-2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道托镇一线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7-10-24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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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保洁管理,充分调动保洁人员的积极性,实行保洁质量与工资挂钩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洁人员必须服从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负责的干好清扫工作。工作期间,注意安全,穿着统一服装上岗,违者一次扣罚5元。

二、道路清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雨雪时,四季工作时间按统一安排执行)。日常工作由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安排,有事须提前1天向管理人员请假,严禁捎假,不准迟到早退。正常一日三次保洁(村街一日保洁两次),缺勤一次扣罚10元,遇有重要活动或突击任务,不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无故不到岗者,扣罚10元。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元,20分钟以内扣罚4元,30分钟以内扣罚6元,超过30分钟按缺勤处理。

三、道路快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时间上岗保洁。有事须提前1天向管理人员请假,严禁捎假,不准迟到早退,严禁晚出早归。严禁工作时间之内提前回家,缺勤一次扣罚10元,遇有重要活动或突击任务,不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无故不到岗者,扣罚10元。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元,20分钟以内扣罚4元,30分钟以内扣罚6元,超过30分钟按缺勤处理。

四、保洁人员配备的三轮保洁车和电动三轮快拾车,需交押金200元,清扫人员离职时需将保洁车完好无损的归还,如有破损按维修数额扣除押金和工资。

五、清扫人员配备的雨衣,从配备时日起工作一年离职的免除服装费,工作半年不满一年离职的扣30元服装费,不满半年离职的扣60元服装费。

六、清扫人员配备的马甲,从配备时日起工作半年离职的免除服装费,工作三个月不满半年离职的扣15元服装费,不满三个月离职的扣30元服装费。

七、捡拾人员必须爱护自己的车辆,定期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检查与保养,电瓶车的电池必须每月1日和16日进行定期更换,发现没定期更换的罚款50元。

八、捡拾车辆除正常工作外,捡拾人员不得随意转借或自己私用,如有发现有上属情况,罚款100元。

九、捡拾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严格按交通规则进行作业。

十、捡拾车辆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本人承担。

十一、凡对同一问题,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三次以上未进行整改的,予以辞退。

十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5天,不满15天不发工资。试用期间质量不达标,或不服从管理的,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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