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4-2017-00019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1-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环卫车辆使用、停放管理规定 |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环卫车辆使用、停放管理规定
1、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内,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物品遗失,由驾驶员照价赔偿,车钥匙交环卫所办公室专人管理,一次钥匙未交的罚款200元。
2、非执行公务时,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宾馆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导致车辆被破坏、丢失的,由驾驶员和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第一次发现的,给予200元罚款;第二次发现的,予以辞退处理。
3、严格车辆号牌和证件管理,严禁随意遮挡、挪用和外借牌证,严防号牌丢失。擅自遮挡、挪用牌证和外借的,每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200元,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4、清运车严禁在同一地点非工作停留超过30分钟,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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