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4-2017-00019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1-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环卫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环卫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体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环卫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所有车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收集、运转,做到日产日清,严禁车内装有垃圾隔夜转运;严禁无故旷工、脱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严禁公车私用;休息期间严禁手机关机,随时接受临时性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度。对违反环卫所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及车辆工作纪律,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每人(次)罚款50—200元。
第二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正式驾驶证,出车前带齐相关证照。
第三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车辆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做好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消除安全隐患。出车时驾驶员严禁开快车、险车、赌气车和疲劳驾驶,因驾驶员个人违章行为被处罚的款项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驾驶员要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性能,掌握在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排除常见故障,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保持安全、良好的车况,随时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车容车貌不达标准的,每人(次)罚款20元。
第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处理。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第六条 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的,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200元。因擅自将车辆交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在报案的同时,及时报告环卫所。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如下处理:
1、对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当年安全奖励不予发放。
2、对在事故中产生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费用,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承担全部费用;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费用;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费用;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费用。
3、对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汇报镇领导,做出相应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作如下处罚:
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驾驶员承担30%;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内的,驾驶员承担1000元;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在10000元以内的,驾驶员承担20%;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在20000元以内的,驾驶员承担2000元;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驾驶员承担10%
第八条 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工作,严禁超范围行驶。因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 驾驶员年内不出现任何事故的,每月30元安全奖,年底统一发放。中途离职或被处分的人员,不进行兑现。
第十条 驾驶员在确保所辖区垃圾桶不满的情况下,每人每月可调休2天,超出2天以外的,每天扣全月工资的1/30。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按照各车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驾驶员操作不当或未按照规程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致使车辆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当事人承担损失的10-20%(非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除酒后驾车外,对违反以上各条环卫车辆工作纪律累积三次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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