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1-2017-00009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2-31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7-12-31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范了药品零售工作和对处方药销售及处方的管理。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销售环节对药品的销售和处方的管理。
3、责任:
3.1门店:负责按本制度规定进行药品销售和对处方进行管理。
4、内容:
4.1药品销售
4.1.1销售药品要做到准确无误,坚持问病售药,正确地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的作用、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以防止事故发生。
4.1.2过期、潮解、霉变、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4.1.3出售中药材应计量准确、货真价实,不得以劣充优,以假冒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2药品配方
4.2.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4.2.2收方发药应核对品名、规格,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由驻点职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必须经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否者应当拒绝调配。
4.2.3中药饮片配方要实行双人核对制度,配方人和核对人均应在处方上签章。
4.2.4调配处方时必须按医嘱,计量准确,由配方人员及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复核,签名盖章方可发出销售。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