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范了药品零售工作和对处方药销售及处方的管理。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销售环节对药品的销售和处方的管理。
3、责任:
3.1门店:负责按本制度规定进行药品销售和对处方进行管理。
4、内容:
4.1药品销售
4.1.1销售药品要做到准确无误,坚持问病售药,正确地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的作用、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以防止事故发生。
4.1.2过期、潮解、霉变、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4.1.3出售中药材应计量准确、货真价实,不得以劣充优,以假冒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2药品配方
4.2.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4.2.2收方发药应核对品名、规格,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由驻点职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必须经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否者应当拒绝调配。
4.2.3中药饮片配方要实行双人核对制度,配方人和核对人均应在处方上签章。
4.2.4调配处方时必须按医嘱,计量准确,由配方人员及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复核,签名盖章方可发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