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1-2017-00009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2-31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7-12-31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范药品陈列的质量控制方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药品陈列。
3、责任:
门店负责人(店长)负责实施。
4、内容:
4.1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
4.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4.3经营需冷藏的药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
4.4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标志明显、清晰。
4.5陈列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4.6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4.7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并保留原包装、标签,同时作好拆零记录。
4.8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4.9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作处理。
4.10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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