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4-2017-00001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
发布日期: | 2017-07-24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镇政府为具有道托镇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区绿化覆盖不少于50%,墓碑设置为卧碑,禁止出坟头,禁止单独设置供桌、祭台等设施。
第六条墓穴的使用由各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同时需上报如下材料:
(一)亡故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亡故人员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第七条墓穴的使用根据死亡时间和各处公墓的总体规划,按照墓穴的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选号使用。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镇政府统一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公墓内祭奠焚烧香纸一律在焚烧池和香炉内焚烧,不得在墓碑前焚烧,提倡文明祭祀。
第十条严禁破坏墓区绿化树木、墓碑、栅栏等设施,如破坏除按照损坏物品价值双倍赔偿外,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公墓内墓碑刻字由镇殡葬管理办公室统一规范、简化内容、统一办理,字体统一为楷体。
第十二条进入公墓人员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如出现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道托镇殡葬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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