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8-24-2017-000027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08-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中共道托镇委、道托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 | 2017-08-24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中共道托镇委、道托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环境保护工作和主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要求
(一)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党委、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
(二)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责任。各村(居)、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直接责任。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镇有关单位和村(居),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道托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加强对全镇环境保护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全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查考核。镇每年对全镇各村(居)、单位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及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政绩及干部使用挂钩,对没有完成年度环保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诫勉谈话,直至“一票否决”。
(三)实行责任追究。镇党委、政府对村(居)和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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