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3-2017-00007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按要求停放。小型汽车一律倒行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严禁停放在办公楼前。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罚车主20元,并实行三级联罚。
严禁工作人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非专职人员驾驶镇党委、政府车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因酒驾被交警部门立案处理的,一律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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