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3-2017-00007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道托镇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道托镇机关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我镇政府所有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鲁QU882J、鲁QP095Q服务于主要领导。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租车,确需租车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凭发票报销,否则租车费个人自理。
驾驶员要爱惜保养好车辆,保证车辆正常使用,不能因人因车影响工作,所有车辆严禁私自带回家停放。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停发其工资并勒令辞退。严禁酒后开车,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如酒后开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车辆回镇后,驾驶员要及时到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不准私自存放镇办公区外,出现被盗、毁坏现象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所有车辆实行百公里耗油包干,党政办每月抄里程表一次并按当时油料价格进行结算报镇长签字报销。
车辆修理实行派修制度。一般自己能处理的毛病,车队可自行联合修理,确需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一律凭镇政府出具的车辆派修单到指定维修点维修。派修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修理厂留存,一份由驾驶员交回党政办,每月由党政办与修理厂凭单核对报镇长审核结算,无派修单的一律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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