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镇2020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推进会
索 引 号: | yishuizgz2731117/2020-000019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诸葛镇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
标 题: | 诸葛镇2020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推进会 |
焚烧秸秆有百害而无一利。秸秆焚烧,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极大的破坏了城乡环境形象。实行秸秆全面禁烧,搞好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不仅能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保护生态环境,也可以实现秸秆转化升值,变废为宝,增加经济收入。
焚烧秸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焚烧秸秆,违者要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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