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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ljqz2322108/2022-00005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龙家圈镇 成文日期: 2022-11-09
发文字号: 龙街办发〔2022〕3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龙街办发〔2022〕37号关于印发《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协商指导目录(试行)》《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村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龙街办发〔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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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区、各村(社区)、各部门:

根据沂水县民政关于印发<沂水县街道(街道)协商指导目录(试行)> <沂水县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2022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协商指导目录(试行)》《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村级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一、增强推进街道、村议事协商的责任感使命感街道、村议事协商是基层民主实践重要形式,也是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街道政府坚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街道级、村议事协商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把抓好协商目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牢,推动尽快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街道级、村议事协商良好局面。

二、认真组织做好协商目录制定工作。街道级层面要于11中旬前完成街道协商目录和村协商目录制定工作。一是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乡街道职责任务清单和社区工作准入清单、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清单,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的落实,涉及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物、公益事业,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需要协商的事项,纳入协商内容。二是规范协商程序一般按照征集确定议题、明确参与范围、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公示协商结果、推动实施成果、反馈落实情况等程序进行。三是创新协商形式街道协商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村协商可采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会、理事会、协商听证、民主评议会、社区联席会、恳谈会等形式。用好信息化手段,搭建网络协商平台,拓展视频会议、在线表达意见等功能,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议事协商机制。

三、积极推动街道级、村议事协商目录有效实施。街道政府负责抓好街道级协商目录、村协商目录的有效实施不断提升街道、村议事协商质效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自治、依法协商、民主集中制等原则贯穿于街道、村议事协商全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要根据协商议题确定主体,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街道议事协商以基层党组织、乡街道人民政府、村民代表、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等为主要参与主体村议事协商以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等为主要参与主体。注重将“两代表一委员”、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吸收到协商活动中来,提高议事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要抓好协商成果运用,对涉及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的协商结果、落实及反馈情况,街道级通过政务公开栏或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公开,让群众广泛知晓村将协商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要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推动健全完善党政主导、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工作动态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议事协商中的领导作用, 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街道、村议事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推进村协商与街道协商的衔接,注重与政协协商等相结合,注意与基层民主决策的有效衔接。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跟踪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议事协商工作水平。

 

附件:1.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协商指导目录(试行)

2.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村级协商指导目录(试行)

 

龙家圈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1

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协商指导目录(试行)

 

一、协商内容

(一) 乡街道建设 (共14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编制乡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

街道级

国土所、

乡建办

2

村庄、集街道规划建设

《村庄和集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街道级

国土所、

乡建办

3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养护等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街道级

交管所

4

街道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城街道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意见》

街道级

乡建办、执法中队、环卫所

5

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街道级

水利站

6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街道级

供水办

7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城街道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街道级

执法中队

8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街道级

国土所、乡建办

9

加强环境保护,配合污染防治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街道级

环保办

10

古树名木保护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街道级

林业站、执法局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街道级

旅游办

12

历史文化名城、名街道、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街道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街道级

乡建办

13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

农业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 2283号)

街道级

农办

14

其他事项

 

 

 

 

(二) 经济发展(农业农村) (共12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编制经济发展规划, 推动产业升级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推广经济发达街道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街道(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街道级

招商经贸办

2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街道级

审批办、各有关部门

3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街道级

乡村振兴

4

组织和指导村务、财务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

街道级

民政所、经管站

5

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街道级

经管站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

街道级

国土所、经管站

7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 广,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等农业生产生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    

《农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五条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第四条

街道级

农办

8

动植物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条

街道级

兽医站、林业站

9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污染源普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街道级

统计站

10

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游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街道级

旅游办

11

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街道级

水利站

12

其他事项

 

(三)(社区)建设 (共10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民委员会的 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街道级

民政所

2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街道级

财政所、审计办

3

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街道级

民政所

4

提出 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街道级

民政所

5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街道级

民政所

6

组织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街道级

党建办、

民政所

7

指导成立社区楼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

街道级

乡建办

8

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

街道级

宣传办、殡改办、乡村振兴办

9

地名管理工作,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

街道级

民政所

乡建办

10

其他事项

 

(四)综合治理(综合执法) (16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街道级

司法所

2

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网格化服务管理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举措分工方案》

街道级

综治办、信访办

3

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问题,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化渠道,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街道级

信访办

4

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维护各族群众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

街道级

统战

5

道路、水路、铁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八条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级

道管站、交管所

6

防洪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街道级

应急办、水利站、农办

7

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街道级

林业站

8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救援、风险防范等相关工作

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调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七条

街道级

应急办

9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

街道级

应急办

10

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街道级

市场监管所、农办、乡建办

11

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街道级

市场监管所、食安办)

12

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键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街道级

党政办

13

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街道级

教委

14

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街道级

文化站

15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工作

通信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

街道级

招商经贸办、县工信局

16

其他事项

 

(五)公共服务 (共16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街道级

教委

2

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六条

街道级

文化站

3

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加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 生相关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八条

街道级

卫计办

4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街道级

卫计办

5

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街道级

民政所、老龄办

6

困难群众综合救助服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落实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街道级

民政所、教委、派出所、司法所、乡建办、卫计办、应急办、执法中队、人社所

7

孤困儿童保障,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街道级

民政所、教委、派出所、司法所、街道妇联

街道团委

8

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相关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山东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街道级

民政所、县林业站、环保办

9

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第四条

街道级

应急办、民政所、乡建办

10

就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街道级

人社所

11

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

街道级

人社所

12

退役军人相关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三十五条

街道级

退役军人事务办

13

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五条 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

街道级

街道残联

14

红十字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五条

《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街道级

 

卫计办

15

基层综合性文化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街道级

文化站

16

其他事项




 

二、协商程序

1.街道政府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 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3.组织开展协商,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

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跨乡街道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上级部门研究确定。

三、协商形式

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恳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专门讨论、交流、商议,听取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意见建议;也可根据实际书面征求县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建议。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

 


附件2

 

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村级协商指导目录(试行)

 

一、协商内容

(一)民自治 (共27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 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所

2

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党建办、民政所、农办

3

民委员会选 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指导规程(试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两委”换届工作的意见》

党建办、民政所

 

 

4

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十五条

民政所

5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务公开、民主评议、议事协商、日常管理、 务监督、财务、村级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党建办、民政所、经管站

6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服务群众项 目及经费使用、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经管站

7

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和林地变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

国土所

8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经管站

9

农村宅基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乡建办

10

征收土地的具体实 施,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土所、经管站

11

拆迁改造 规划、计划编制和调 整;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 有关工作的通知》

经管站、国土所、乡建办

12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服务群众项目及经费使用、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经管站

13

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

党建办、民政所

14

调解民间纠纷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

司法所

15

维护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民政所、卫计办

16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教委、民政所、派出所、司法所、妇联、团委

17

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

妇联

18

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

残联

19

组织开展适合民参加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站

20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社区

乡建办

21

村民小组的划分、网格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民政所、综治办

22

推选民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民政所

23

制定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消防

24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 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统战

25

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 意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民政所

26

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所、招商经贸办、派出所、司法所、人社所、卫计办

27

其他事项

 

(二)公共事务 (共17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所在地命名、更 名、使用、文化保护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民政所

2

村庄、集街道规划建设 管理

《村庄和集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土所、乡建办

3

供电、供水、供气、 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行业服务设施建设、收费、管理、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乡建办、广播站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理人;物业与业主公 共管理事务;利用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营;物业服 务满意度测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区

乡建办

5

共有部分收益、专项 维修资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区

乡建办

6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供水办

7

亮化绿化、电梯、二 次供水养护管理,日 常保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乡建办 、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林业站

8

下水道、道路、化粪 池疏通整修,公共停 车位设定及管理,遮 阳、雨棚安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执法中队、乡建办

9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村庄改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环卫所、乡建办、

10

门禁改造、 视频监控、智能快件 箱、充电桩的设立  划定电动自行车集  中停放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乡建办

11

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志愿消防或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黄河条例》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应急办

12

村级公共卫生服务 和基本医疗服务提 供、传染病预防和控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 号)第七条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 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计办

13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卫计办

14

植树造林、护林防火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林业站

15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七条

应急办

16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 府动员和组织社会 力量,做好本区域的 人口普查、经济普 查、农业普查、土地 调查、污染源普查等 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统计站

17

其他事项

 

公益事业 (共10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各类宣传,加强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五条

宣传办、教委、民政所、司法所、环保办、应急办、兽医站

2

推进移风易俗相关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 四条、第三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 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 葬建设的指导意见》

宣传办、殡改办

3

支持服务性、公益 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依法开展活动,志愿 服务活动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宣传办、民政

4

兴办幼儿园、日间照 料中心、助老食堂、 农村幸福院等公益 事业项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民政所

5

文化、体育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健身器材 的安装选址;开展村 (社区)文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文化站

6

道路、桥梁、水利修 缮等公益事业的财 政奖补筹资筹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三条

国务院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所、道管站、水利站

7

走访和发现困难群 众,困境儿童保障, 留守儿童、妇女和老 年人关爱服务,优抚 对象优待抚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政所、退役军人事务

8

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街道、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街道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乡建办

9

公益广告制作及安 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宣传办

10

其他事项


二、协商程序

1.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3.组织开展协商,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

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民会议或民代表会议决定。跨协商的协商程序,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确定。

三、协商形式

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民会议、民代表会议、民议事会、民理事会、民小组会、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警务室开放日、民论坛等为平台,开展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议事协商活动。加快协商信息化建设,利用便民服务信息平台、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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