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ljqz2322108/2021-00006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龙家圈镇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龙街发〔2021〕16号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关于给予孔祥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龙街发〔2021〕16号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关于给予孔祥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孔祥军,男,汉族,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东大埠岭村人。中专文化程度,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担任东大埠岭村委主任,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东大埠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14年11月至今担任东大埠岭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4月,孔祥军因坐收坐支及在公共场所不当行为,被原龙家圈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主要违纪事实
经查,孔祥军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2010年10月26日,龙家圈镇东大埠岭村李建丽在龙家圈镇初级中学校内与曾经发生矛盾的教师王磊相遇,两人发生口角,既而李建丽打电话给其丈夫孔祥军,随后孔祥军和孔令鹏驾车来到龙家圈镇初级中学,李建丽、孔祥军、孔令鹏三人进入王磊办公室内,对王磊实施殴打,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2010年11月8日,孔祥军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孔祥军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因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龙家圈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孔祥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机关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龙家圈街道党工委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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