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ljqz2322108/2021-00006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龙家圈镇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龙街发〔2021〕8号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关于给予闫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龙街发〔2021〕8号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关于给予闫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闫琪,男,汉族,中共党员。201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东草沟村村民。
主要违纪事实
经查,闫琪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2020年4月26日凌晨3时左右,沂水县公安局中心街派出所民警孙某在接到临沂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指令前往沂水县中心街“胖姐炸串”门口出警时,遭到闫琪采用不文明语言辱骂。 2020年4月26日,闫琪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沂水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闫琪身为中共党员,却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沂水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龙家圈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闫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机关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龙家圈街道党工委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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