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01-2017-0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龙家圈镇 | 成文日期: | 2017-12-01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殡葬管理办法 |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殡葬改革会议精神,提高我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建设文明社会,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中共沂水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黄山铺镇委 镇政府关于进一步倡导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设立殡葬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的殡葬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以及办理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依据我镇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思路为统领,革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镇、管理区、村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
第六条 纪委,监察室、派出所、财政所、交管所、人社所、国土所、乡建办、林业站、环保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文化站、旅游办、市场监管所、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管理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殡葬改革的相关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殡葬服务队应当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社区(村)应当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本村重点工作来抓,具体监督、规范公民丧葬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对举报人行为进行保护,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火化和骨灰安葬管理
第九条 全镇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到殡仪馆实行火化,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具有本镇户口人员死亡后,简办丧事流程并入公墓安葬的,运尸费、火花费、骨灰盒费、墓穴、殡葬服务费全部免除。
第十一条 原黄山铺籍人员经家属申请,社区(村)把关,镇殡葬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进入公墓安葬。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二条 各村有人员亡故后立即汇报本村红白理事会及殡葬服务队,由红白理事会汇报镇殡葬管理办公室,镇殡葬管理办公室通知火化车出车。
第十三条 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需提交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或经卫生计生、防疫部门确认为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疗单位或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处理后立即送殡仪馆火化,禁止停尸悼念。
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遗体要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存放时间按照其规定。
第四章 丧葬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丧葬活动应当破除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遵守殡葬管理规定,不得扰民,不得污染环境卫生,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占用街道、公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地搭设灵棚、安放遗体、摆设花圈或从事其他丧事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丧事从简,一切丧事活动按照《黄山铺镇丧事简办流程指南》执行。
第五章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全镇殡葬设施管理需服从镇殡葬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按照《黄山铺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2017年7月1日起 各村严禁再修坟建墓、打制棺材,如有违反将按违法建设处理,予以拆除。
第二十条 对原有的坟墓(不包括受保护的坟墓),因规划建设需要迁出的,一律进入指定的公益性公墓安葬,其迁坟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炒卖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第六章 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镇范围内取消一切棺材加工、纸扎经营,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第七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社区(村)成立殡葬服务队接受镇殡葬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殡葬服务队严格按照《黄山铺镇丧事简办流程指南》规定对丧事流程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实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亲属。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费由镇殡葬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每月汇总经领导签字后统一发放。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亡故人员未经火化,私自土葬的,起尸火化并葬入公墓(按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第二十八条 2017年7月1日起再打制棺材的,由市场监管、税务、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再修坟建墓的一律拆除,
第二十九条 各社区(村)对本村殡葬改革工作负总责,在宣传发动、丧事办理、落实政策等方面有推诿扯皮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在丧事活动中,违反本规定,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破坏公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殡葬服务队人员违反本办法不按丧事简办流程办理、有意刁难死者家属、聚敛财物,增加丧户负担的,开除出殡葬服务队,取消其殡葬服务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党员干部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丧事的,视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死亡的,要求在本县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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