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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8-2017-00009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许家湖镇 成文日期: 2017-07-28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许家湖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7-28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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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在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以电子邮件或采用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四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办公室负责单位机关各单位协调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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