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07-31-2017-00006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许家湖镇 成文日期: 2017-07-31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7-31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有效规范乱埋乱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度集中、节约土地、厚养简葬、公益惠民的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我镇发展实际,服务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三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引导作用,认真贯彻殡葬政策法规,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四是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为出发点,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五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六是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秉承绿色、生态、环保原则,高效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综合开发,突出生态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为目标,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切实解决非法建造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违规出售 (租)、转让(租)墓葬用地和骨灰装棺土葬等问题,改善滥占土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现状。到2017年上半年,根据就近原则全镇范围内建成6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做到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选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科学布局,按照村 (居)委会总人口千分之七的死亡率测算,以1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布局、规模和数量。以就近规范、方便群众为前提,倡导相邻的村或社区联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优先选择在荒山、 荒坡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建设。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和林地,严禁在水库、湖泊、水源、河流堤渠200米以内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居民区周边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规范建设标准。严格执行沂水县公墓建设管理标准。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地建设双穴不少于200套;地上不留坟头,地下部分可用砖砌或石材,墓碑全部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墓穴间距不超过0.6米;墓区绿化面积覆盖率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75% ,墓前通道要进行硬化。墓地规划选址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同时要合理设置休息、祭祀、消防等公共设施。公墓建成以后,安排专人维护,建立管理档案,免费为群众使用,严禁出售。

(三)强化资金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资金由乡镇和村(居)委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为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顺利修建,镇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规模大小和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国土、乡建、林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建设完成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规范运行管理。一是管理职责。村(居)委会确定的公墓管理人员负责墓地建设和花草树木种植、养护及安全防火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具体负责修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并实行直接管理。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二是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范围按划定的行政区域,报县民政局审核,原则上不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对规划区范围内需搬迁的坟墓、原有散葬坟墓按所辖区域迁入公益性公墓且恢复耕地的,免费提供安葬墓位。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定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方案,明确职责、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二)政策宣传。通过广播喇叭、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殡葬改革和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重大意义,促进群众积极参与。

(三)选址建设。综合辖区内人口、交通及群众意见,5月18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形成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初步方案,报送县民政局。

(四)竣工验收。6月20日前完成建设工作,由镇政府组织乡建、环保、林业、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已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镇公益性公墓进行指导和督查,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将移风易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之中,使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村干部群众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国土部门应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应积极支持办理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环保部门应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乡建部门应加强公墓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应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