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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31-2017-0000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许家湖镇 成文日期: 2017-07-31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农村集体三资“三清”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07-3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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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沂水县农村集体三资“三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债权清收债务清偿(以下简称“三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资“三清”,是指对本村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同时对村集体债权进行清收、债务进行有序清偿。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其中:农村集体资金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次三资“三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集体三资清查债权清收债务清偿,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底数,通过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完善和规范经济合同,明晰产权权属,化解纠纷矛盾,健全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经管站负责村级“三清”具体指导工作与三资管理平台的建设与信息维护。“三清”工作自2017年3月开始,到2017年7月底结束。

第五条 各村要明确“三清”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人员分工,确保“三清”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二章 准备阶段(3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 各村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两委”为成员的村“三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村会计任组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组成的村“三清”工作小组,负责村集体“三清”工作。

第七条 各村要召开村“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会计等人员参加的村集体“三清”动员大会,认真学习《许家湖镇农村三资“三清”工作实施方案》(许政发【2017】12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安排部署“三清”工作。

第八条 管理区、经管站包村人员负责所辖村开展“三清”工作指导,培训村有关人员,明确“三清”工作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口径等。

第九条 管理区、村要通过喇叭、广播,加强对“三清”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三清”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为“三清”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章 清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条以2017年3月31日为“三清”基准日,根据经管站要求把农村集体所有资金、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全部纳入清产核实范围,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同时,对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分类登记清查核实情况明细表。4月20日前完成三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并上报经管站。

第十二条 4月21日核查初步结果公示,村“三清”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清查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漏补缺,确保所登记的数据、情况真实无误。张榜公示人(一般要求村会计)要站在公开栏前拍照留存并上报镇经管站存档。

第十三条清查核实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4月29日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核实结果村支部书记、会计签字后于4月30日上报镇经管站。

第四章 规范合同阶段2017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第十四条 规范分类处理好以下五种合同:

1.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如存在承包费、租赁费明显过低、期限明显过长、约定内容不完善不合法或口头约定现象的,经管站严格把关,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租赁方协商,依法规范完善合同。

2.对以口头方式发包或出租的,承包方、租赁方须同村委会补签合法、规范、完善的书面合同,并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承包费或租赁费标准。

3.对原承包合同丢失的,原则上要在不改变原合同所规定事项的基础上补签规范合法的书面合同。

4.对拒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一律依法终止合同并重新发包或出租,并签订规范合法的书面合同。对到期的集体资产资源能收回的一律收回,暂时不能收回的(果园等长效作物)采取土地流转、续签合同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5.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的,继续维持原合同约定。

所有新签、补签、完善的合同,要在经管站的指导下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镇经管站鉴证后,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天。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 清收债权、清偿债务阶段(5月16至6月30日)

第十五条 对现有债权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清收,债权清收严禁村集体坐收坐支,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各村每周五下午3:00前上报经管站清收进度(清收笔数、清收金额、代管资金数等),汇总后报党委、政府。

1.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依法终止合同并重新发包或出租;

2.逾期未交纳资产、资源承包费或租赁费的,通过双方协商或以行政法律方式及时、足额清收;

3.对涉及为个别农户代垫代付的农业税费、新农合保险费、农户原来未实际交纳的税费、改革前的集体分配倒找款等,暂不能进行结算收取或扣除。

第十六条 对现有债务要根据轻重缓急组织清偿,优先化解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集体债务。

第十七条 对已形成的不良债权债务,需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村集体债权债务的减免。

第六章 建立台账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第十八条 各村在“三清”基础上,设立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台账,于7月10日前报镇经管站。村会计负责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定期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完善制度(7月16日至7月31日)

第十九条 针对农村集体三资“三清”中存在的问题,各村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1.三资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在完善相关台账的基础上,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2.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严格举债程序,严格监督管理。禁止村集体借款给外单位或个人。禁止以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集体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以招投标方式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4.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经营参股、联营、合作时,要在经管站的具体指导下,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5.资产资源经营制度。村集体要本着“民主管理、高效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经营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经营主体、收费标准等要严格履行“一审四议三评两公开”等规定和招投标等程序。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发包、出租经营的,承包费、租赁费要以实物计价的形式收取或明确增长机制,原则上不得一次性全部收取,一般采取一年一收的方式收取;确需多年一收的,每期间隔年限不得超过三年。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6.合同履约提醒督导制度。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经济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经管站备案。经管站要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同时,要每月进行梳理统计,提前一个月提醒村集体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取不及时的要跟上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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