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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09-2017-00005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许家湖镇 成文日期: 2017-10-09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许家湖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0-09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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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一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严禁擅自建设公墓。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采用卧碑。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免费为具有许家湖籍户口的居民使用,实行划片管理使用。原则上户籍在沂城街道所属各城市社区的居民,以及户籍在县直各单位的居民到县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绿化苗木的管护、墓区卫生等。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同时公益性公墓驻地村支部书记为协管员。.

第八条 公墓的使用程序

(一)本镇居民去世后,通知所在村委会或红白理事会,所在村委会或红白理事会通知乡镇公墓管理部门,由乡镇公墓管理部门统一派遣遗体运输车辆并开具公墓使用介绍信,告知安葬的公墓。到殡仪馆火化后,其亲属或丧事办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火化证明到相应公墓联系所在公墓的管理员,由公墓管理员确认并登记后安葬骨灰。公墓管理员将公墓使用情况告知乡镇公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录入公墓管理系统,同时,为丧主办理《公益性公墓使用证》。

(二)符合到县公墓安葬条件的居民去世后到本镇安葬的,丧主电话联系乡镇公墓管理办公室申请遗体运输车,乡镇公墓管理办公室派遣遗体运输车并开具公墓使用介绍信,告知安葬的公墓。遗体火化后,丧主携带公墓使用介绍信到相应的公墓安葬骨灰,公墓管理员登记相关信息并开具安葬证明,丧主到乡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公墓使用证。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根据死亡先后时间、村庄距公墓远近和各处公墓的总体规划,按照墓穴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选号使用。

建立墓穴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去世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安葬资料等。

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十条 镇设立公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所,负责对遗体运输车辆的监管、调度;负责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及公墓管理员的监管、考核;负责对各公益性公墓使用情况的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录入系统;负责“公墓使用介绍信”的出具和《公益性公墓使用证》的办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要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维护;负责公墓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负责对墓区内不文明祭扫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益性公墓使用情况的登记和使用信息的反馈。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内祭奠焚烧香纸一律在焚烧池和香炉内焚烧,不得在墓碑前焚烧,提倡文明祭祀。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内墓碑刻字由镇殡葬管理办公室统一规范、简化内容、字体统一为楷体。

第十四条 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和有序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如出现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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