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cjyz2641108/2019-000050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崔家峪镇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崔家峪镇关于落实农村大集开办者主体责任的意见 |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崔家峪镇关于落实农村大集开办者主体责任的意见
关于落实农村大集开办者主体责任的意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禁止其入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与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进行检查。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视频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视频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市场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监督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冒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贴牌食品”;
3、为入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4、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
5、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者培训教育,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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