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镇职责任务清单(2024版)
索 引 号: | yishuiyzz2851108/2024-000002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杨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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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杨庄镇职责任务清单(202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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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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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涉及7个类别183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基层党建27项、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3项、村(社区)建设12项、综合治理(综合执法)51项、公共服务26项、综合保障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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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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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党建(2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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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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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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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
县(区):党委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抓乡促村,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确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制定帮扶措施;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整顿工作督导。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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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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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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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
县(区):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进行批复和备案。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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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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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
县(区):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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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深化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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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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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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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乡镇党委按期换届,就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复。 |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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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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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党支部运转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补助。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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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指导乡镇(街道)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才工作考核。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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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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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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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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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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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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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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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受理举报、申诉、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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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
县(区):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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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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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
县(区):党委负责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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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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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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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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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
县(区):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创建文明城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负责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申报、复查工作;制定志愿服务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志愿服务工作。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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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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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
县(区):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承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开展等工作,落实工作调度、活动调研、考核评估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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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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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县(区):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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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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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县(区):人大机关负责指导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届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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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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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
县(区):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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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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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工会建设,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做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齐鲁工匠”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
县(区):工会机关负责加强县级工会自身建设,制订组织建设任务,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模范”“齐鲁工匠”评选活动;建立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救助措施落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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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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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维护、服务等工作。 |
县(区):团委机关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青年权益维护及服务工作。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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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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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
县(区):残联机关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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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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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
县(区):妇联机关指导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广泛联系团体会员,指导基层妇女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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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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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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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县(区):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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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 |
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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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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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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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镇规划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指导乡镇编制乡规划、镇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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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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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乡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7号)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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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县(区):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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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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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规划布局、管理服务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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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和技术指导。 |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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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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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养护、绿化及相关工作。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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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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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
县(区):环卫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等分工负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18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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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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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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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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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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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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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规字〔2019〕8号):“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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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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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第三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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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配合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审核批准乡镇(街道)提交的危房改造申请,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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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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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配合做好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
县(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摊点无证无照经营、城市规划区内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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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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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县(区):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听取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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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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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各乡镇(街道)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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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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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 |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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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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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配合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
县(区):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配套完善环保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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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
县(区):林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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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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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
县(区):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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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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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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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编制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市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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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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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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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转变经济发展职能相关工作。 |
县(区):加强对乡镇(街道)经济职能转变的指导,加强赋权增能减负,取消对乡镇的“双招双引”考核,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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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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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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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县(区):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综合审批平台和“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 |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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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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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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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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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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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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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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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
县(区):乡镇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批准,办理登记并核发证照。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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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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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等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利、民政、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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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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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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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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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审计机关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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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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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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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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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0年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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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并由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范围对争议做出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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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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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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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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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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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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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工作,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村镇规划、生态农业建设、农村改厕防疫等工作,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村户用沼气。”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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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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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县(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和规划、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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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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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县(区):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外动物,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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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县(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流浪犬、猫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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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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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
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各项农业机械服务业,建立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服务。”第二十八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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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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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
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庄改厕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村庄改厕工作。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0号):“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改厕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村庄改厕工作。”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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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县(区):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别制定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开展普查工作和常规统计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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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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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负责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游。 |
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协调争取相关扶持政策资金。 |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支持企业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工业旅游。”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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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 |
1.《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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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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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
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核定上报工作、分配下达资金,并督促银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
1.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三)着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要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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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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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
1.《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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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禁烧工作。 |
县(区):负责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作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秸秆禁烧工作。 |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8〕122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执法,健全完善‘省市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要配套联动、互为补充,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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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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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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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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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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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权限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执法和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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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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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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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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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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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承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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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配合做好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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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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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社区)建设(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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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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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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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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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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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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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负责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
县(区):批准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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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
县(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达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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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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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村(居)委会选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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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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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负责村级组织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监督。 |
县(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推行村级审计工作,强化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
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改〔2017〕1号)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定期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大力推行村级审计工作,强化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监督,从严把关审核,确保资金依法合规、安全有效使用。”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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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负责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健全完善镇街、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开展安全社区等示范创建工作。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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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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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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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负责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
县(区):牵头移风易俗工作,制定基础方案,强化日常监管、督导。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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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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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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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90号修订)第七条:“(六)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第十一条:“城镇街道,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叉路口,以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理实体,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设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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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治理(综合执法)(5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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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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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负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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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负责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
县(区):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县、乡、村三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等工作。 |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年施行)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相适应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组织或内部保卫组织,各项治安保卫工作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工作,由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全文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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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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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负责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
县(区):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开展敏感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和信访重点人员疏导教育、稳控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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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 |
县(区):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网格化平台建设,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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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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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配合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等。 |
县(区):信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 |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施行)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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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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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负责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维护各族群众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
县(区):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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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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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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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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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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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负责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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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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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县(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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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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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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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负责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县(区):党委、政府组织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帮教人员衔接安置、档案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年印发):“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各项措施。 (16)……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17)……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办)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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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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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负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县(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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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负责反邪教工作,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县(区):负责邪教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的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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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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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负责扫黑除恶斗争相关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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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负责河湖长制建设。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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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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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监管。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导乡镇(街道)履行行使管理权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80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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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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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负责组织开展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
县(区):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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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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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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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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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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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负责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工作。 |
县(区):负责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承担森林等资源保护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林长制建设及相关工作。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护林巡护、病虫害调查监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病虫害防治和大规模突发性火情扑救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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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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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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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风险防范等工作。 |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有关灾害事故类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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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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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及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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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负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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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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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负责做好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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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
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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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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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负责做好民兵工作,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
县(区):党委、人武部门负责民兵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民兵工作,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民兵训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
1.《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要则(试行)》(2020年施行)全文。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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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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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各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执法力量下沉,完善基层执法体制。 |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印发)第二条第(二)项:“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执法管理工作,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综合执法工作。乡镇(街道)规模较小、执法任务不重的,可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派出执法机构要接受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为主。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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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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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
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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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负责责令停止、拆除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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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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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负责责令退回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的土地。 |
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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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的动态巡查。 |
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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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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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负责查处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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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负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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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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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八条:“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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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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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做好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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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配合开展“扫黄打非”各项专项行动。 |
县(区):组织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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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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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 |
县(区):网信部门负责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舆情监控,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键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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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配合开展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采矿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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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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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对采砂活动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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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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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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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
县(区):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单位)按分工做好学校安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校车安全监管等工作。 |
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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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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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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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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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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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配合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县(区):相关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2年修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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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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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配合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 |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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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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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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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配合做好油气管道监管工作。 |
县(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9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作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三十六条:“发生管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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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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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配合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和传销行为查处。 |
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传销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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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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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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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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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配合做好社区流动人口管理。 |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
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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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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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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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体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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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服务(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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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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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
县(区):教育部门建立监管机制,指导监督乡镇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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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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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负责做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 |
县(区):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进社区教育工作。办好县(市、区)级老年大学,积极向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养老机构等延伸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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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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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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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负责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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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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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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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县(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医疗保障等部门分工负责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相关精神卫生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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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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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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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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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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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负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配合做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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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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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负责组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涉及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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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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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做好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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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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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负责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县(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审批、核查和监督指导工作。按程序授权乡镇(街道)依法履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印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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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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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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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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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负责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
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进行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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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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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
县(区):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对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登记,建立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及时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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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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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居民、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管理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及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并对乡镇(街道)养老保险办理进行指导、审核、监督。税务部门根据政府授权负责社保费征缴业务。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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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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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补贴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负责岗位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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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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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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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
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税务部门根据政府授权负责医保费征缴业务。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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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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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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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和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
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办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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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初审和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受理审核。 |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复核和上报审批,负责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批。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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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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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做好双拥工作,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和双拥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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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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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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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
县(区):残联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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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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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县(区):红十字会机关指导、监督基层红十字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 )、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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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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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 |
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乡镇(街道)的区域分中心。(十一)加强乡村文化治理……深入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结合实际,适当拓展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电商、就业辅导等功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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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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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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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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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
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第十八条:“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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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配合开展献血工作。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施行)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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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保障(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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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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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调查研究、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
县(区):负责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信息公开、公文处理、信息宣传、保密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印发)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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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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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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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负责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
县(区):建立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3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察、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督查工作。” |
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2018年发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总量,坚持以上率下,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注重工作实绩,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党委(党组)办公室(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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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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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会务管理、公务用车和机关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工作。 |
县(区):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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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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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负责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工作。 |
县(区):热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办理工作机制,指导、评价、通报热线事项办理工作。 |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11号)第五条:“各级应明确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政务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热线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反馈热线工作机构。对于特别复杂的热线事项,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退并注明回退原因。”第二十条:“各级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及下级承办单位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及通报,并定期公开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热线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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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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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负责档案收集管理和移交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档案工作。 |
县(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馆按程序接收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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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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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按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竞聘、人事手续办理、聘用人员岗位及薪资管理工作。 |
县(区):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街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审核审批聘用岗位管理事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进出手续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一百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一百零四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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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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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教育和服务管理。 |
县(区):老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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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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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审核工作。 |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财政预(决)算,监督乡镇预算工作执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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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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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资统发、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
县(区):财政等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审计部门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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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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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负责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帐和核算工作,对村级财务会计进行监督检查。 |
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代理村组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
承办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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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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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配合做好党史、地方志及地情文献资料等收集、整理及编撰编修工作。 |
县(区):党史研究部门负责指导党史学习宣传教育,加强党史遗址保护指导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全文。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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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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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配合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
县(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和考核评价方案,督查指导乡镇开展干部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出国(境)手续。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
法定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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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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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负责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与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做好衔接。 |
县(区):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街道)承担。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乡镇(街道)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法定 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