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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qlx2781108/2018-000001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圈里乡 成文日期: 2018-08-1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圈里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圈里乡人民政府 2018 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回头看”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4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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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区、各村、乡畜牧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督察山东省情况反馈会精神和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检查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优化人居环境,推进我乡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回头看”行动。现将《圈里乡 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回头看”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圈里乡人民政府

2018 年6 月12日

圈里乡 2018 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回头看”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任务,根据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督察山东省情况反馈会精神和省、市、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检查反馈意见,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畜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按照《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沂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要求,采取分区管理、分类施治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规范畜禽养殖项目建设,推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模式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不断优化我乡生态环境。

二、主要目标

6月30日前,完成非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10月31日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对已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进行清理,落实防止复养反弹监控措施,消除污染隐患。12月31日前,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登记,落实环评制度,实现行业精准管理;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90.6%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70.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1%以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就近处理、就地消纳、循环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回头看”行动方案。乡里制定印发行动方案,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各村(街道)要按照新修订的《沂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回头看”行动方案并落实,乡畜牧站负责指导,协助管理区村落实“回头看”工作。

(二)开展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清理取缔行动。畜禽养殖“三区”修订后,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数据变化,各管理区、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禁养区内排查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尽快落实关闭或搬迁等清理取缔措施,对已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棚舍内养殖设施和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落实监控措施,防止复养反弹,消除污染隐患。对照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清理取缔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取缔任务。

(三)落实非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各管理区、各村规模养殖场(小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配建标准和质量,保证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不完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限期予以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要采取关闭措施,6 月30 日前配建工作任务。

附:1、控养区适养区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参考

2、畜禽养殖场、户规模划分标准及禁养区划分标准

附1:

控养区适养区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参考

一、生猪、蛋鸡、肉鸡、肉鸭等类别

需建设配备三级化粪池,底部及四周做好防渗,顶部做好防雨,畜禽舍往外排粪尿的排污道必须覆盖做好设施防雨。晒粪场底部做好防渗,四周建好50厘米左右的围墙,保证不能外溢,顶部做好设施防雨。

二、牛、羊、兔、水貂等类别

需建设配备晒粪平台,底部做好防渗,顶部做好防雨。养殖规模大并且粪便污水不能及时运出,或者周围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户也必须做好化粪池建设,排污道也应该一并建设。另外其他养殖户本人自愿也可以建设化粪池。

三、具体大小尺寸根据各养殖场规模而定

指导标准:长10米,宽2米,深2米,或者化粪池体积30---50立方。

附2:

畜禽养殖场、户规模划分标准及

禁养区划分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鸭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3千只以上;鹌鹑存栏5千只以上;水貂、貉等皮毛动物存栏2千只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

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0头<羊出栏量<5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出栏量<50000只,300只<兔子/水貂等特种养殖出栏量<3000只。

三、规模达不到专业户的为散养户,养殖污染由村自行治理。

四、2018年沂水县新的三区划分标准,禁养区范围

(一)离村200米以内;

(二)离浯河50米以内;

(三)离良门水源地5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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