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镇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
索 引 号: | yishuiyzz2851108/2021-000020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杨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 ||
标 题: | 杨庄镇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 |
一、布局规划依据和原则
(一)布局规划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沂水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布局规划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区域类型
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有关规定,不得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禁止养殖区内已建成的,要按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控制养殖区。指按有关规定,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社区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无法治理的要期限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合养殖区。在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禁养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2)沭河等重要灌渠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3)其他列入城镇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库、河流等保护区域内。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3.主要交通干线及旅游线路:泰薛路、青兰高速公路、青临高速公路等国道、省道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水库、塘坝周边区域:
(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外500-1000米内的区域;
(2)沭河两侧200-1000米内的区域,沭河水系主要支流、梓河及梓河水系主要支流等主要河流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3)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及重要塘坝保护范围区域;
(6)其他列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保护区域。
2.城镇建成区、规划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1)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农村社区禁止养殖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村庄、居民点、公共场所及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2)乡镇、农村社区建成区以外的规划区域。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1000米内的区域,主要旅游线路200-500米内的区域。
4.畜禽养殖高密度饲养区:已建成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周边1000米以内的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及县乡规划规定的控制养殖区域。
控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止养殖区管理。城镇、农村社区规划区已开始开发建设的,其建设范围纳入建成区,其相应范围内的控制养殖区转为禁止养殖区管理。
(三)适合养殖区。
禁养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合养殖区。
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要求。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闭或搬迁;
3. 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控制养殖区要求。
1.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逐步缩小散养比例;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排泄物要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执行;
3.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要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要求。
1.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规模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并按照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原则,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予以关闭;
2.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和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建有对废水、异味、畜禽排泄物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
(4)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以上的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