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官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扶贫项目村集体留存收益使用的管理办法
富政发〔2022〕23号
为加强扶贫收益监管,明确扶贫资产村集体留存收益用途,根据《山东省扶贫资产管办法(试行)》、国务院《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扶贫资产村集体留存收益,是指用脱贫攻坚以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在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后留归村集体的收益。
第二条 村集体留存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运行管护(20%)、巩固脱贫攻坚成果(20%)。剩余资金(60%)可用于设立村内公益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支付土地租赁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村级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涉及村民的公有公用和公共利益的事业。如农村生产道路硬化、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文化广场新建、普通路灯安装等能形成固定资产的。
第四条 村级留存收益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时遵循原则:“民主决策、村级申请、镇批复、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管(完工前中后照片)、项目验收、项目决算”。其中,办法实施前已批复未拨付的项目,需要提供除经管站之外要求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第三方决算审计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镇审核验收工作小组负责村级申请、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建设和验收监管;经管站负责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业务指导、材料规范性审核和资金拨付账务处理、资产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富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