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3-22-2018-000085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富官庄镇 | 成文日期: | 2018-03-22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富官庄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富官庄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富发〔2018〕3号
中共富官庄镇委
富官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官庄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机关党支部,各领导班子成员: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防范集体决策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将《富官庄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7日
富官庄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富官庄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权限决策。镇委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2、研究讨论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主要指涉及全局性、倾向性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定全镇经济和社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3、研究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工作举措(讨论决定党员发展等)、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4、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6、事关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7、其它需要提交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单位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管理;
2、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3、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4、其他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工作。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2、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8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装
饰工程项目;
3、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
4、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含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租赁);
5、其他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活动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2、投资较大的国有资产的采购安排;
3、其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五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站所的,各分管领导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提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严格请示汇报制度,经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5、会议召集。镇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大事宜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开并主持。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2、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需要票决的当场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1/2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政策、资金或项目安排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会议记录。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
6、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中层干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八条 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九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作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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