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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8-25-2017-0000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富官庄镇 成文日期: 2017-08-25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关于印发沂水县富官庄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5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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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发201738

 

 

中共富官庄镇委  富官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富官庄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各村、镇直各部门:

《沂水县富官庄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富官庄镇委

                       富官庄镇人民政府

201788

 

 

 

 

沂水县富官庄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级试点县试点任务,根据国家、省、市、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以中央、省市县一系列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多种形式农民股份合作与联合为导向,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持依法有序和民主决策。坚持农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经济弱化和资产流失。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得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对改革的全过程,都要及时公开,确保公平、公正,严格履行改革的程序。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民主议决。

3.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施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到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试点示范、稳妥推进。综合考虑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村,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区别施策,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4.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一)工作目标

第一批试点村共3个,分别是前良沟、旺峪村、东漫流村,到20171031日前完成试点工作;201711月全面铺开,到2018831日前完成全部村改革任务。

(二)工作内容

1、制定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完成时限,并指导改革村制定村级改革工作方案。村级改革工作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2、清产核资。由乡镇经管站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无异议后,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3、成员身份确认。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将确认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决,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里统一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按照县里的指导意见进行。特殊情况的,需以村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上报镇改革领导小组研判和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决。认定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4、资产量化。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5、股权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成员股不设集体股。成员股原则上只设置人口股不设农龄股(劳龄股)等。特殊情况拟设立集体股、农龄股(劳龄股)等的,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写出申请上报乡镇、县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决。

6、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7、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环节的村,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局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8、资产运营。本着有利于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革后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

9、财务管理。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搞好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10、盈余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议决。有负债的村,要在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债务偿还办法,正确处理还债和分红的矛盾,确保债务偿还不受影响。

11、权能拓展。要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流转交易。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能的体制机制。

12、管理监督。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实行民主理财,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新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探索新型农村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里成立由党委书记和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等领导任副组长,管理区、镇直有关部门、有关双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镇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负责日常工作。村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经费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镇、村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全面、客观、详实地解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责,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搞好指导督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及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群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责,搞好改革工作的指导督查。镇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中必须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引发群体性矛盾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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