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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14-2017-00001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富官庄镇 成文日期: 2017-10-1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 2017-10-14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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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及范围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

二、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

(五)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七)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会议要求

(一)镇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二)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议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三)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出有依据的议案。决议的问题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认证,作出评估;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党委会议要作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都应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各项决定有效实施。

(七)对于应当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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