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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fgzz2881108/2019-000126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富官庄镇 成文日期: 2019-12-13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富官庄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19-12-13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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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官庄镇人民政府

富官庄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效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县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制定富官庄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及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是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之一。

二、各行政村、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食品药品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条线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行政村、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涉食药单位联系档案,认真督查本辖区内、本单位安全状况。

(六)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助相关调查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食安办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负责种植业、林业、渔业、养殖业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富官庄镇镇中心校负责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

(四)卫生院负责医院、各村卫生室(医务室)零售药店的安全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由镇政府或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年度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上报、研究解决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交办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七)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七、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未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或者虽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二)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五)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

(七)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报请审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八、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九、各有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

十、对任期内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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