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yzz2851108/2020-000044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杨庄镇 成文日期: 2020-10-30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杨庄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10-30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578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8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13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20〕47号)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杨庄镇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方案体系

本方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演练、预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实施方案”)、镇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镇委宣传部门、镇政府办公室、镇经贸办、镇中心校、派出所、财政所、环保办、乡建办、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镇农业办、镇卫健办、镇供电所组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督导组。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办。各企业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镇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传达镇级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整理分析督导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预警发布

办公室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通知后,及时发布沂水县相应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企业。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程序保持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并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镇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企业总指挥长要在确保生产安全条件下,在启动应急响应时间之前做好减排操作方案,并同步更新对外“公示牌”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乡镇要派出巡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确保各自环境监管网格内的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交警、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成立督查小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经贸、环保等部门要组建联合督查小组,采取用电管控等技术手段,对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相关部门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充分利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组织人员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小型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于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于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经相应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指引、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镇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乡镇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镇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在每年10月份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发布的组织。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公开,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演练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

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采暖季之前,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镇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镇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责任追究

各企业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