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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sslbz2401108/2024-00002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成文日期: 2017-08-16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7〕54号 公文类型: 制度
标      题: 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级财务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8-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四政发〔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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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关于村级财务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
四政发〔2017〕54号


各管理区、村:

为规范财务管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1、村集体投资数额超过5000元的经济项目;

2、村集体投资数额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包括修建道路、水电设施、农田基本建设等;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处置,包括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财产租赁、土地承包、果园承包、五荒承包等;

4、村土地调整、流转等。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各村提前一周将两委决策的事项和实施方案报管理区审核把关,由管理区书记、大办主任签署意见。

2、由管理区提报经管站,经管站结合上级政策规定,签署意见,并上报分管领导。

3、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确定可以实施的,由管理区和责任单位组织落实,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4、由管理区负责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并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通报批评。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擅自出台决策事项和开展财务活动的,对村进行通报批评,村主要负责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对未报告而开展活动,引发群众上访的,对村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管理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组织处理:对未报告而出台决策事项和开展重大事项活动的,引发群众上访后又思想不重视,矛盾化解措施不力,不能驾驭形势的,视情节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包村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4、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或故意弄虚作假从中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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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政策联系人:田宝珍

现场解答地址: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莒沂路17号

联系电话: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莒沂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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