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sslbz2401108/2024-00000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 成文日期: | |
发文字号: | 四政发〔2023〕37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暂存暂付款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暂存暂付款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工作线、各管理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暂存暂付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临沂恒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有关整改意见,制定《四十里堡镇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暂存暂付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财政暂存暂付款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财政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财政国库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往来款项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暂付款指我镇财政部门向个人、外单位、提供货币资金使用,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或财政预算转列支出的行为。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应坚持“财政借款、单位管理”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原则上一般不对外借款。
第七条 所属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镇政府申请借款:
(一)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紧急性借款;
(二)单位职工因重大疾病急需用款;
(三)经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八条 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政府批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向镇政府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经政府审批后财政予以拨付。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实行合同制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意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依据政府审批意见和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凭证》,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对外借款到期前,财政所应督促借款单位、个人按时还款。还款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还清方式。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偿还的,借款单位应向政府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十四条 经政府批准,确需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对外借款,应当由财政列入借款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借款单位申请借款事项,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借入资金管理,确保借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借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个人要确保借款按期偿还。对到期不偿还或逾期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由财政部门采取法律途径收回借款。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挪用资金的处罚处分力度。
第三章 暂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暂存款指我镇财政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待结算债务,包括临时性暂存和应付未付及预收款项。临时性暂存是指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放于单位的款项,如存入的委托办事款项,按工资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应付未付款项是指应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工程款、购进材料未付款等。
第二十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暂存的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资金须存入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使用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明确依据,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暂存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利用应付款项隐匿收入。
按规定收取或者预留保证金的,应当在期满时及时退还或者返还。
第二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及时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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