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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7-2017-0000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成文日期: 2017-11-17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中共四十里堡镇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 2017-11-17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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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镇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四十里堡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事,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水平。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决策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需保密的事项外,镇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高效原则。科学界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对重大决策引入现代闭环管理理念,规范决策、执行、反馈等工作程序,形成过程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程序控制,及时纠错改正,提高决策效能。

二、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确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以及重大民生工作;

3.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

4.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园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股级机构设置和调整;

6.事关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镇委管理干部的任免;

2.镇委向县委推荐提出的有关干部任免建议;

3.镇委管理干部拟给予表扬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投资较大的重点工程,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等重要政策制定;

5.其他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活动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但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临时性财政投资项目或公共性资金安排;

3.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4.投资较大的国有资产的采购安排;

5.政府融资安排及担保;

6.其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镇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事前征询、事中控制、事后反馈有机结合,实行闭环式管理,一般按决策启动、决策评估、决策征询、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决策执行、决策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决策启动

1.根据职责分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一般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提出,或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镇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2.镇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提议、议案、提案,以及通过民情走访、民意调查等形式征集到的重要意见建议,经论证分析后,及时列入镇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3.需决策的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初步决策方案。

4.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二)决策评估

1.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相关部门要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风险评估。

2.决策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

3.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三)决策征询

1.对拟定的决策方案,凡无特殊保密要求的,根据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专题座谈会、民情走访、行风热线和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2.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区划调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性重大决策,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

3.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进行公示、听证,公开听取意见。

(四)决策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委员共同酝酿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2.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事先搞好沟通,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党委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有关拟决策方案和材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五)决策形成

1.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2.党委会议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5.镇委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六)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委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工作交叉的,由镇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对镇委集体决策,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报告,但在未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行。

3.实行镇委重大决策督办交办和挂牌销号制度,由各牵头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保证决策落实到位。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且需要另行决策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按照闭环式管理要求重新进行研究决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4.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镇委报告,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七)决策反馈

1.镇委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结束后,应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力量的作用,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成效等方面,对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和决策的科学性进行评估,为今后镇委决策提供借鉴。

2.镇纪委、镇绩考办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督促落实,动态掌握执行情况,定期向镇委报告执行效果。

3.镇纪委、财政所、审计办等站所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镇委报告。

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凡无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采取问卷调查、民情走访、行风热线等形式,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四、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责任追究主要根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三是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四是镇级以上领导干部决策、执行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研究处理。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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