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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7-2017-00009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成文日期: 2017-11-17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四十里堡镇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17-11-17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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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力推进镇级重要河库河长制工作开展,根据《四十里堡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包括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对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安排事项的落实,与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以及对镇级重要河库沿线的各村河长制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会议

第三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具体负责相应河库河长制工作的总体组织,直接对所联系的镇级河长负责,落实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安排的事项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加强与镇河长制办公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并具体负责与河长制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协调。镇级河长联系单位与配合单位要加强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镇有关部门、各有关各村河长要服从镇级河长制联系单位的工作调度和督导,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和筹备镇级河长会议,并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会议确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记录和编写,报镇级河长同意后统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三章公文处理和工作信息

第六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收到关于河长制的公文后应按本部门公文处理程序及时进行阅办。公文涉及镇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镇有关部门、有关村时,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拟稿,经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以镇河长制办公室的名义制发公文。

第八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纪律,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保管河长制文件等资料。

第九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定期调度相应河库河长制工作,及时将镇级河长活动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镇河长制办公室,做到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报送一次,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

第十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对外发布相应河库河长制工作信息时,要同时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重要信息由联系单位提报并通过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督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应河库涉及各村河长制工作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事项进行督办。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河长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镇级河长对相应河库各镇级河长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和赋分标准,并将考核结果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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