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sslbz2401108/2018-00002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成文日期: 2018-10-31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沂水县农村财务集中清理问责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0-31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财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明纪律,违规必究;

(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二章 问责对象

 

第三条  问责对象:

(一)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二)乡镇经管站、审计办公室等乡镇直部门及管理区(社区)相关人员。

(三)村“两委”、会计、出纳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

(四)县巡察督导组人员。

(五)县综合组人员。

 

第三章 问责形式

 

第四条 问责形式:

(一)责令公开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待岗);

(四)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成立本乡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本乡镇工作的;

(二)未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设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未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分析本乡镇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

(四)未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各项内容,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

(五)未组织专题培训,影响工作质量的;

(六)对工作不重视,要求不严,致使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七)本乡镇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特别是财务清理后,又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

(八)未主动提交与自己有关的涉及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的相关材料,故意瞒报、漏报,不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调查的;

(九)工作推诿扯皮,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的;

(十)未针对本乡镇在村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防止边清边犯、前清后乱等问题发生的;

(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档案搜集不齐全,保管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

(十二)其他影响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乡镇经管站、审计办公室等乡镇直部门及管理区(社区)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审核认定等工作中走过场、敷衍塞责,致使底数不清、处理不彻底、工作不到位的

(二)未压紧压实本部门、本管理区(社区)工作责任,工作措施不力的;

(三)未严格把好审核监督关,致使集体资产流失,集体利益受损的;

(四)借机随意牺牲集体利益处理问题,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的;

(五)未主动提交与自己有关的涉及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的相关材料,故意瞒报、漏报,不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调查的;

(六)工作推诿扯皮,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的;

(七)针对本部门、本管理区(社区)在村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防止边清边犯、前清后乱等问题发生的;

(八)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档案搜集不齐全,保管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

(九)长期霸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恶意拖欠集体款项、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

(十)未按照要求对乡镇、村级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的;

(十一)未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部门、本管理区(社区)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

(十二)对工作不重视,要求不严,致使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十三)本乡镇、本管理区(社区)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特别是财务清理后,又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

(十四)其他影响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两委”、会计、出纳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清查核实、问题处理等工作中走过场、敷衍塞责,致使底数不清、处理不彻底、工作不到位的

(二)对清理出的问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的,同时,未将问题逐项细化分解到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明确整改时限和质量要求,压紧压实责任,致使问题整改措施不力的;

(三)未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清查和处理,致使集体资产流失,集体利益受损的;

(四)借机随意牺牲集体利益处理问题、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的;

(五)未主动提交与自己有关的涉及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的相关材料,故意瞒报、漏报,不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调查的;

(六)故意推诿扯皮,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的;

(七)未按照要求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设立固定的意见箱,广泛征求和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提供的线索,及时查漏补缺的;

(八)未针对本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防止边清边犯、前清后乱等问题发生的;

(九)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档案搜集不齐全,保管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

(十)未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乡镇委托代理服务范围,实行委托代理服务的;

(十一)未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清理宣传发动工作,影响工作质量的;

(十二)未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村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

(十三)对工作不重视,要求不严,致使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十四)本村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特别是财务清理后,又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

(十五)其他影响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县巡察督导组人员的责任

(一)未对所联系乡镇及所辖村农村财务集中清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督导并做好记录的;

(二)未定期召集相关会议,听取乡镇、社区、村农村财务集中清理工作汇报并做好记录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未及时发现所联系乡镇在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总结和发现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宣传和推广的;

(五)未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所联系乡镇工作进度、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参加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的调度会、推进会等会议的;

(七)不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导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八)未做好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县综合组人员的责任

(一)未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分析和通报的;

(二)未积极搜集和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予以宣传推广的;

(三)未积极搜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究相关解决措施的;

(四)未积极召开相关培训、调度和推进会议,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

(五)未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全县工作情况的;

(六)未做好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问责结果应用

 

第十条 问责由问效组进行,被责任追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要减发或扣发当年考核奖金。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社区)及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委、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