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sslbz2401108/2021-0000319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四十里堡镇畜禽养殖污染“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活动月实施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四十里堡镇畜禽养殖污染“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活动月实施方案
四十里堡镇畜禽养殖污染
“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活动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经研究,四月份作为全镇畜禽养殖污染“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活动月,对全镇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以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促进全镇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采取分区管理、分类施治、分线作战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规范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积极推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畜牧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
二、时间安排和排查整治对象
4月1日至月底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共分两个阶段进行,排查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整治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
排查整治对象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养殖专业户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
三、工作任务
(一)“大排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排查禁养区内是否存在尚未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是否达到发现一处关搬一处的目标要求。
2、非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排查非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是否配建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是否存在设施配建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情况,是否存在粪污直排现象。
3、新建、续建、改建养殖场(户)。排查辖区内2021年以来新建、续建、改建养殖场(户)手续办理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情况,是否存在设施尚未配建或不完善而擅自存养情况,是否存在粪污直排现象。
4、养殖污染群众信访案件。梳理排查2020年以来群众通过“12345”、“12369”及其他渠道反映的养殖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反弹情况。
在排查工作中,结合前期掌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建立养殖场(户)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
(二)“大整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禁养区内排查出现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落实关闭或搬迁措施,发现一处关搬一处,不留死角。
2、对粪污处理设施配建不完善、配建设施不使用或运行不正常、不规范处置畜禽粪污、养殖异味较大、存在粪污满溢直排等污染隐患的养殖场(户),要书面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畜牧部门要对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及整改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3、对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粪污处置不当、仍存在粪污直排等污染隐患的养殖场(户),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处理。
4、新建、续建、改建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在粪污处理设施尚未配建、尚未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前,不得擅自上苗饲养,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管理区、村按照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力量扎实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排查整治任务;会同环保、畜牧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汇总交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加强禁养区管理,落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搬措施;在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方面给予协调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二)强化整改措施。对在“大排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隐患问题,要登记造册,列出问题清单,书面下达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畜牧部门要做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的指导与服务,严格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质量。
(三)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巡查发现或接到养殖污染问题后,要依法调查处理,消除污染隐患;对环境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环保执法,强化养殖场(户)环保意识和主体责任,为排查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四)严格督导检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照养殖场(户)工作台账,对各管理区、村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督导检查,发现数据瞒报漏报、问题整改不彻底、污染案件不上报、案件处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将予以全镇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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