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第一次信息公示
索 引 号: | yishuixglj2251852/2021-000002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2-19 | ||
标 题: | 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第一次信息公示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等要求,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受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建设项目名称: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
建设项目法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要:项目起自沾化至临淄公路终点(G20青银高速淄博东枢纽),向南,下穿黑铁山后设张店互通与G309青兰线连接,在南焦宋南跨越胶济客专,于大高村东设张店东互通与S231张台线连接,经四角方村东至辛庄村西设金山互通与S102济青线相接,经千峪村西,于北佛村西设淄川东互通与S509胶王路连接,于贾石村东预留济潍高速衔接条件,在西河镇涝洼村东设西河互通与X006辛博路相接,向南在崮山镇东设博山东互通与S317相接,于邀兔崖村东上跨辛泰铁路,在五高峪村北下穿榆横至潍坊1000KV特高压,经南坡村南、鹿疃村东,在池上镇西设鲁山互通与S317临历线相接,经七峪村北、吴家台村南下穿鲁山,经车场村东、娄峪村北,在黄山村东设沂源北互通与X009淄中路相接,经赵家峪村东、西赵村西,于王家泉村东设悦庄枢纽与G22青兰高速相接,向南经北安乐村东,于安乐村东与瓦日铁路交叉,经牛郎官庄北,在李河西村北设沂源南互通与X026南崔路相接,跨越沂河,经王家桃峪村东、郭家庄东,于苗山北村东设西里互通与S234惠沂线相接,向南经清泉村西、太平官村东,在黄泉村西北进入临沂境,于王家庄子村东设互通立交与X057连接,经上薛村南、下薛村西,在高庄镇东设高庄互通与G342日凤线相接,跨越汶河,向南经中峪村东,沙山东头村北、西北官庄村北,于马牧池镇西设马牧池互通与S313日滕线相接,在栗林村东北下穿上海庙至临沂800Kv特高压线,于代庄设孙祖互通与X048相接,过西铁峪村西、西高村西,在金厂峪村北设张庄互通与S229沂邳线相接,向南经东风水库东、迎旗山东,赵家岭村东,在沂南县青坨镇高家岭村东设沂蒙枢纽立交与日兰高速连接,到达终点临沂市沂南县青坨镇东南的G1511日。
本项目主线全长193.672公里,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结合项目相衔接公路等级、设计速度,在通行能力分析的基础上,主线推荐采用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标准,双向六车道,路基宽34.5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为:特大桥1/300,大、中、小桥及涵洞1/100;隧道建筑界限净宽为15.25米(单洞);起点至高庄段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为0.10,高庄至终点段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为0.1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约362.7亿,建设工期36个月。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山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对完善我省高速公路网布局,分流区域内相关公路交通量,改善交通条件,发挥路网整体效益,有效加强与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系,促进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沿线旅游资源开发,实现蓝黄两区与鲁南经济带联动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可能受拟建项目影响较大的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三、项目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概述
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主要有: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可能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可能带来的风险;项目建设影响到村民房屋动迁、拆迁和安置补偿可能带来的风险;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风险;项目施工过程对周边交通产生影响的风险等。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公司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也可直接到我公司反映意见。发表意见或诉求的公众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五、承担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承担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的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576号
联系人:张璇
邮编:250031
电话:0531-88329711
电子邮箱:sdygh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意见和诉求)
六、公示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为期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