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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沂水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jjdd2203700/2023-000005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交安办发〔2023〕11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9-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3-09-24
标       题: 关于印发《沂水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沂水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交安办发〔2023〕11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沂水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4日


沂水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通讯联络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响应启动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保障

6.6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性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4)《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临沂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8)《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相关单位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一般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一般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总工会、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沂水银监办、沂水县供电公司、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2.1.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县内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及时按程序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三)县总工会。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县教体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五)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七)县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十)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十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县乡道及其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三)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国省道及其安全设施。

(十四)县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县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八)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受损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二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生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减灾委办公室下达应急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为转移群众提供救灾物资和生活类物资保障。

(二十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二十三)沂水银监办。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十四)沂水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二十五)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速公路清障工作,参与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高速公路及安全设施,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二十六)各乡镇(街道)。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周边安全防护、秩序管控,涉及事故受害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要做好受害人亲属安抚等相关工作。

(二十七)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交警大队、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承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由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毁损公路设施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沂水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五)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沂水银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六)新闻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专家支持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参加,负责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外县区联合应对,或需部队、国家驻沂水机构参与救援、调查的,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

各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较大后果、损失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并通报有关方面。

4应急响应

4.1通讯联络

县应急局和县公安局设立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2信息报告

事发地公安机关接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向县政府和县公安局报告,同时抄报县应急局。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重大的、较大的,县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态、类型、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3先期处置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4响应启动

(一)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二)在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泄漏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5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信息发布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解疑辟谣工作,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善后处置工作由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5.1.1接待安置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和丧葬费。

5.2事故调查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直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省、市、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由公安、交警、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根据需要,县指挥部可以依法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3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道路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5医疗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县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6资金保障

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大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开展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7.3演练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县交警大队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县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8.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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