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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xjjdd2203700/2023-000002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5-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沂水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马春亮,身份证号:371323****8715,2022年8月17日15时54分许,马春亮驾驶鲁QY***4号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沂水县普陀山路与永宁河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2张仁吉,身份证号:370323****2338,2022年07月18日16时58分许,张仁吉驾驶鲁C3***8号小型面包车行至中心南街与天目山路交叉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3高见超,身份证号:371323****7910,2022年7月3日20时35分许,高见超驾驶鲁Q0***2号小型轿车在沂水县中心街与黄山路北侧路段,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行政拘留15日(已执行完毕)。

4程浩,身份证号:210522****0014,2022年4月29日01时03分许,程浩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至沂水县沂蒙山路东方名城小区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5李皓(身份证号:371323****811X,2022年04月07日22时05分许,李皓驾驶鲁Q6***F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沂水县黄山铺镇村村通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6谭树春,身份证号:371323****8717,2022年10月27日22时28分许,谭树春驾驶鲁Q1***8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昌路交叉路口,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逾期不参加审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150元的处罚。

7韩兴伟(身份证号:372827****4634,2022年7月2日15时26分许,韩兴伟驾驶鲁QR***M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珠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寿山路交叉路口,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8吴祥富,身份证号:371323****5214,2022年6月29日6时,吴祥富驾驶鲁QP***L小型汽车,行驶至沂水县莲旺街德意天枢阁A区门口路段,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0元的处罚。

9于松智,身份证号:371323****0057,2022年6月23日01时40分许,于松智驾驶鲁Q7***9号(事发时未悬挂号牌)小型轿车行至沂水县长安南路与天寿山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100元的处罚。

10付祥欣,身份证号:371323****4316,2022年4月20日19时许,付祥欣驾驶粤A1***1号小型轿车行至沂水县东方名城东门路段,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本大队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逾期未提出的,本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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