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开始啦,还这样小心被查!
索 引 号: | yishuixjjdd2203700/2023-000001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5-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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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开始啦,还这样小心被查! |
为进一步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区交通环境,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自即日起,沂水交警大队将对非机动车交通乱象进行专项整治。
整 治 目 标
通过集中查处、劝导教育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交通行为,全力消除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规范城区道路通行秩序。
整 治 范 围
城区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整 治 重 点
聚焦以下4类重点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处 罚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重 点 违 法 处 罚 标 准
(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3)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20元罚款。(4)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此外,电动自行车作为此次整治重中之重,出行时还需注意
1电动自行车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2电动自行车要依法登记挂牌。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3电动自行车应守法文明驾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了遵守以上规定,还应当遵守:
(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2)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3)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4)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6)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严查只是手段
罚款不是目的
重要的是树立安全出行意识
在此,沂水交警倡议
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消除非机动车交通乱象
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