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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xjjdd2203700/2022-000002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5-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被告知人:颜金营(身份证号:37132419******1916)

你于2022年3月1日9时38分许,驾驶鲁QV3***小型轿车行驶至沂水县沂河东路与小仓路路口因未保责任强制保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上述事实有执法视频、查询信息等为证。你实施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实施的未保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倍保费,罚款2000元。

被告知人:刘夕海(身份证号:37020219******5414)

你于2022年3月22日15时22分许,驾驶鲁Q76***小型轿车行驶至沂水县小仓路路口因未保责任强制保险被查获。上述事实有执法视频、查询信息等为证。你实施的未保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倍保费,罚款2000元。

被告知人:刘海松(身份证号:37132319******0511)

你于2022年2月16日11时45分许,驾驶鲁QG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沂水县滨河东路与双城路路口因未保责任强制保险被查获。上述事实有执法视频、查询信息等为证。你实施的未保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倍保费,罚款1900元。

被告知人:刘宝业(身份证号:37282719******0016)

你于2022年3月10日16时41分许,驾驶电动轿车行驶至黄山路路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上述事实有执法视频、查询信息等为证。你实施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本大队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逾期未提出的,本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39-2218900

办公地址:沂水县黄山路43号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水大队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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