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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起学理论·学新法】十问十答 | 局长做客《行风热线》栏目现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82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6-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起学理论·学新法】十问十答 | 局长做客《行风热线》栏目现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做客县电视台《行风热线》栏目,为广播电视前的观众直播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接听群众来电,回答群众关切。



主持人: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噪声,让大家不堪其扰。噪声污染无孔不入,会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破坏者之一。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65日起施行,孔局长,关于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请给大家介绍一下,好吗?

孔局长:《噪声污染防治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65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全法共九章,九十条。分别从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规定。

主持人:孔局长,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与旧法相比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孔局长: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律名称上发生变化,也在几个重要方面作出了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在立法目的中体现了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法律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注重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

主持人:孔局长,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上有什么不同?

孔局长: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法律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主持人:孔局长,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今后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上有哪些突破?

孔局长: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规划、标准、监测环评制度方面都有大的突破。

一是规划方面,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是标准方面,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三是监测方面,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环评方面,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主持人:孔局长,除此之外,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在哪些方面有新的规定?

孔局长: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均增加了相应条款。

在完善政府责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规定外,还强化了社会共治。要求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惩处力度。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主持人:孔局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孔局长: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邻里噪声方面,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针对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室内装修噪声方面,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方面,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设施设备噪声,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此外,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主持人:孔局长,关于先路后房、先房后路的制修规划造成的噪声问题,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哪些针对性规定。

孔局长: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需要综合施策,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


主持人:孔局长,您刚刚提到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惩处力度,关于噪声方面违法的法律责任,能给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吗?

孔局长:《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明确了法律责任,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八十二条对日常生活中的噪声污染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是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是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对室内装修噪声方面,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也加强了惩戒力度。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第八十四条对在居民住宅区公共区域施工行为,造成的噪声污染进行了规范。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孔局长,咱们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工业企业的监管,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工业噪声污染方面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孔局长:一是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是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孔局长,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的在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内容,给我们介绍一下?

孔局长:好的,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了规范。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是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对机动车炸街等道路交通方面的噪声污染进行了规范,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规定了,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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