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沂发〔2021〕8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0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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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环沂发〔2021〕8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临环沂发〔2021〕8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沂环发〔2017〕3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扎实构建全县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维护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环境应急预防、预警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县政府或本单位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l.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分局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
1.4.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将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纳入全县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4.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与应急工作程序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县分局应急管理体系
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在县分局统一领导下,构建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应急状态下设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6个应急工作组,即应急管理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综合执法组、应急危废处置组、应急保障组,临时组建县分局现场应急指挥部。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组成部门及职责见附件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1.2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应急状态下生态环境系统内部临时组建,由领导小组组长临时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核实上报现场调查、预警信息;根据处置进度,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整建议,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去污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消防水、被污染的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判定应急终止程序;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各乡镇(街道)环保办
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分别构建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和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构建本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2)修订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确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4)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5)组织辖区内环境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2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程序
根据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或应县政府的请求,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2.2.1接受任务,了解情况
为正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在接到任务时要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性质,必要时要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5)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6)外部接口单位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
(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2.2.2通知队伍集结,做好准备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工作小组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工作小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达到时限;
(5)事件所在地环保办所采取的工作。
2.2.3分析研判,明确任务
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召开碰头会,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尽快明确应急预处置方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按要求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事件信息。
(1)制定应急预处置方案:根据收集的事件信息,确定大致的污染物控制、处置方法及程序,明确预警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及所需预警监测设备,明确所需人员防护、调查取证设备及工作要求。
(2)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明确应急人员组成、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包括指挥关系、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式、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式、人员防护要求、工作纪律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完成准备工作及到达事件现场的时限等。
2.2.4紧密组织,快速行动
根据相关要求上报事件信息,与事发地乡镇(街道)环保办取得联系并通报相关应急预处置方案和工作任务要求,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尽快赶赴现场。
2.2.5组织协调,做好保障
对现场回馈的信息,及时组织技术保障、物资保障、人员保障,适时调整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事件处置进度。
2.3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程序
2.3.1受领任务,组织准备。各应急工作小组接受任务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传达领导小组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细化研究本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和车辆,组织本组按照要求赶赴事发地。
2.3.2做好防护,有序进场。各应急工作小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应根据现场地形、气象、污染物特性等情况,确定安全区域,做好个人防护,与事发地乡镇(街道)环保办取得联系,按照现场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要求,进入事故现场。
2.3.3全面调查,科学监测。各应急工作小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开展污染现状调查和预警监测,尽快核实污染源类别、污染原因、污染方式、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科学制定预警监测方案并迅速组织落实,及时将调查情况和预警监测数据上报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监测数据、污染扩散情况,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改进建议、信息通报建议、警戒疏散建议。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增派人员、车辆、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建议。
2.3.4应急后期工作。各应急工作小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事后环境恢复指导工作,同时各应急工作小组应做好应急总结。
2.3.5应急过程的记录
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小组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
(1)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
(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
(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
(4)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5)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
(6)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均应收集整理。
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所在乡镇(街道)环保办或县分局。
3.1.2县分局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环保办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加强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落实企业事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日常检查、监控和指导。
(2)完善预案体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纵向、横向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做好备案管理及演练工作;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加强应急资源保障。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4)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5)加强环境安全宣传。开展环境安全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领导小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分局应当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跨县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涉跨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生态局应急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分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响应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信息报告: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3)加强预警信息收集: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及时开展评估预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5)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县政府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I级、II级、Ⅲ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动员待命: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
(2)部分应急措施前置: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解除预警提供决策支持。
3.2.4预警支持系统
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预警信息预判、预警信息预报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预警信息收集支持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环境质量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建立环境质量人工监测预警制度;加强污染源监察及应急措施巡检;建立24小时值守值班制度;
(2)建立健全预警信息研判支持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饮用水环境信息库、地表水环境信息库等,逐步完善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及时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实现视频、语音、数据实时传输。
3.2.5预警信息分析处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分局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环保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开展对辖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上实现共享。
(1)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监测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2)固体废物和土壤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生态保护科负责,水质监测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水生态环境科负责,水质监测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4)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保护科负责,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5)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水生态环境科负责,水质监测科、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6)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负责,水质监测科、大气监测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人民政府环保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3.4信息发布
3.4.1信息发布的权限
信息由领导小组请示上级批准后,由县分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3.4.2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6)其他必要时。
3.4.3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4)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6)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根据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的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建立通讯渠道。立即开通与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县分局现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各相关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要求,立即制定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县分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组织技术支持。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赶赴现场。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4.1.2.2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根据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的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建立通讯渠道。保持与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组织技术支持。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赶赴现场。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信息,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4.1.2.3 Ⅳ级响应。领导小组根据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建立通讯渠道。保持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组织技术支持。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赶赴现场。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环保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信息,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4.2响应措施
4.2.1组织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有:
(1)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组织各级、各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负责组织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工作。
(5)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分析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3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领导小组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领导小组应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配合省、市局开展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估工作。
(4)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5.2调查处理
对重大、较大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根据全县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县人民政府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物资保障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加强监察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做好在线监测设备、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视频音频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技术保障
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培训: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监察等专门人才。
(3)演练: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分局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组成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领导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
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工作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组成科室职责
1.办公室、工会办、党建办: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和新闻稿件;负责协助有关科室、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和日常应急车辆维护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负责配合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2.财务与审计科:负责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全县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3.法规与标准科: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综合与科技科:负责协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协调和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的环评、验收相关文件资料。
5.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生态保护科:负责组织编修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涉及固体废物和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6.大气环境科:负责组织编修大气环境专项应急预案;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涉及大气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7.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组织编修饮用水源地、跨区域边界等水环境专项应急预案;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8.生态保护科:负责组织编修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涉及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有关科室、单位做好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9.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负责组织构建全县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拟定环境安全文件通知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环境安全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组织环境安全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库信息化建设;编修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监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协调、监督环境安全预防、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督导环境安全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县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组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负责做好与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协调沟通工作。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并落实全县环境安全预防和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县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开展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完成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10.水质监测科、大气监测科: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跟踪监测;负责局内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不断完善应急监测预案。
11.污染源在线监控科:负责相关在线监测设备、智慧环保系统正常运行;负责相关在线监测数据、视频音频数据安全传输,及时上报在线监测数据预警信息。
12.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处置工作;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
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组成部门参与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附件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
由县分局局长任组长,县分局其他副科级以上成员任副组长。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乡镇环保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应急管理办公室:由环境应急预警科、环境应急调查处理科、办公室、法规与标准科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总协调;负责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专家技术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后损失评估和环境修复等工作;负责事件调查和奖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专家技术组: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有关专家组成。协助领导小组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事件等级研判、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4.应急监测组:由水质监测科、大气监测科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跟踪监测;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综合执法组: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提供企事业单位综合执法信息;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6.应急危险废物处置组:由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和生态保护科组成。配合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做好涉及固体废物和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它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去污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安全处置泄漏物料、被污染的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7.应急保障组:由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工会办与污染源在线监控科组成。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保障、车辆保障、装备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保障工作;负责相关在线监测设备、县分局应急指挥平台的正常运转;负责在线监测数据、视频音频信息安全传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