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G342日凤线崔家峪段K147+807处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1-000013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30 | ||
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G342日凤线崔家峪段K147+807处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通告 |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县决定采用不停车称重检测和非现场电子抓拍系统,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现场执法监测点位置
G342日凤线崔家峪段K147+807处
二、启用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30日后启用
三、有关事项
1.对途经该路段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经称重检测显示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请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相应处罚。
2.对途经该路段非现场执法监测点,使用假牌、套牌、故意遮挡号牌、不悬挂号牌、牌照污损等违法行为的货运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按照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告知设施的告知内容,主动到指定地点卸载并接受处罚的,按照与交警联合执法程序处理。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前往指定地点处理的,按照非现场执法程序处理。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前往指定地点处理,被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获的,按照与交警联合执法程序处理。
4.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其违法行为通知车籍地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