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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4-000016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沂水县鼎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沂水县鼎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详见附件)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无法取得联系,未申报并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且经人社部门、税务部门、银行系统和相关单位核实,均证实上述企业存在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依法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系 人: 王晓丹、黄静

联系电话:0539-2275375

联系地址:沂水县珠江路117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0

 

附件【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pdf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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