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临知法裁字〔2024〕231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15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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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鲁临知法裁字〔2024〕231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4〕2316号
请求人: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厚民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39号
被请求人: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政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石本果
工作单位: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案由:“一种具有预防和改进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2111568887.0)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具有预防和改进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及其制备方法”专利(专利号:ZL202111568887.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2024年9月12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一种具有预防和改进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111568887.0,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4年8月22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202111568887.0);2、发明专利年费缴费发票;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后,于2024年08月29日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所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存在四处明显不同,所以,被请求人不侵权。
经审理查明:
一、一种具有预防和改进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111568887.0,专利权人青援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03月15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发明专利的主要内容为一种具有预防和改进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及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预防和缓解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以重量份数计原料组成。
三、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青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外包装纸一份,2024年8月26日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到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证物确认,确定涉案产品为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之前生产过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经被请求人确认的取证单等佐证。
本局委托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被请求人生产过的产品进行了侵权咨询,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24年9月6日出具《关于“一种具有预防和改进便秘功能的菊粉高膳食纤维营养饼及其制备方法”侵权纠纷的判定咨询意见》,意见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本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制备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对比,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及其制备方法存在以下区别:1、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配方成分不相同,涉案专利限定为棕榈油,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植物油;涉案专利产品限定为烤小麦麸,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烘烤的小麦麸;涉案专利产品限定为牛奶香精,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食用香精。2、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方成分比例不同。其中菊粉、膨松剂、食用香精、磷脂、黄油不在涉案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1原料组成比例的范围内。3.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料工艺流程不同。涉案专利产品按配比得到混合物a、混合物b,将得到的面团进入隧道式电红外烤炉烘烤,最后冷却至40度包装成成品,而被控侵权产品按配比将各种配料搅拌均匀,最后加入小麦粉和成面,其加入小麦粉的步骤和所使用的混合成分均与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不同,也没有形成混合物a、b。4.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烘烤时间与温度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使用电红外,长度并非60米,没有区分起发、定型、脱水、着色四个温区;专利产品是烤箱整体的温度,被控侵权产品是区分产品表面和底面的温度,二者温度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烘烤时间、烘烤温度均不同。
综合上述理由,参考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咨询意见,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及其制备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明显不同,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及其制备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
在涉案产品及其制备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涉案产品及其制备方法同样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4、5的保护范围。
(二)在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及其制备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权利,不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请求人关于请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青援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规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王 邓
审 理 员: 杜发全
审 理 员: 刘 娜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