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临知法裁字〔2024〕231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10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鲁临知法裁字〔2024〕231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4〕2315号
请求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住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被请求人:沂水县御景电动餐车厂
法定代表人:刘琪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马站镇书堂旺村
委托代理人:石本果
工作单位: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案由:“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专利号:ZL201930247260.2)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专利(专利号:ZL201930247260.2)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2024年6月20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247260.2,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3年5月27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201930247260.2);2、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费发票;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后,于2024年05月31日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所生产的餐车与涉案专利存在四处明显不同,所以,被请求人不侵权。
本局对被请求人沂水县御景电动餐车厂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涉案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经审理查明:
一、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247260.2,专利权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05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06月05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载人、载物或商品的销售、展览。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2。
三、2024年5月27日,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检查,发现一台涉案侵权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餐车照片等佐证。
本局委托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被请求人销售的设备进行了侵权咨询,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侵权纠纷的判定咨询意见》,意见为: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目标专利设计可移动售卖车(卡通小车)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
本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对比,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区别:1、涉案专利车顶部分,设圆角矩形的标识座和广告支架;被控侵权产品的车顶部分未设有圆角弧形的显示屏和广告支架,长于车头。2.涉案专利车头部分,车头部分包括向前倾斜的下平面、向后倾斜的上平面以及连接两者的中间平面,中间平面向后倾斜,在上平面处设置有矩形的窗户,在下平面的中央位置设置有一个长方形的进气格栅,在进气格栅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个圆形的车灯,在每个车灯的下方设置有一个较小的圆形指示灯;被控侵权产品车头部分包括竖直的下平面、向后倾斜的上平面以及连接两者的弧形中间平面,在上平面处设置有矩形的窗户和雨刷;在下平面的中央位置设置有一个矩形的进气格栅,在进气格栅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个圆形的车灯,在每个车灯的下方设置有一个较小的圆形指示灯,两组灯的周围有矩形设计,车灯下方设有向外突出的前杠;前杠与车顶平行,长于车头。3.涉案专利车身左侧,设置有一个细长的六边形窗户,在六边形窗户后方设置有一个长方形窗户,根据左右视图及立体图可推断该长方形窗户分为上下两扇,可以打开或者闭合;被控侵权产品车身左侧,左侧的前方即车头部分设置有一个矩形窗户,矩形窗户后方设置有四扇长方形窗户,长方形窗户下方有三扇尺寸较小的矩形窗户。4.涉案专利车身底部设置有两个轮组,在车身左右两侧各设置有与车轮匹配的挡泥板,在两侧的两个挡泥板之间设置有与车身底部平齐的踏板;车尾,车尾顶部设置有标识座,车尾的中间位置设置有一个长方形的车门,在车门的上部设置有一个圆形的窗户,在车门的左右两侧各设置有一个胶囊状的尾灯;被控侵权产品车身底部设置有两个轮组,在车身左右两侧各设置有与车轮匹配的挡泥板;车尾,车尾的大部分设置有长方形车门,车门上方有一个圆形的车窗,在车门的左右两侧各设置有横向三个并排呈胶囊状的尾灯,车门下方设置有与车身底部平齐的踏板。
综合上述理由,参考现有设计特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不同,被请求人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在被请求人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权利,不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关于请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规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王 邓
审理员: 杜发全
审理员: 刘 娜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